《東西文明會通之哲學要點:自然數及其意義之延伸》 最後第三十五、一種有關「數據」的哲學
三十五、一種有關「數據」的哲學
1、21世紀初,在人類文明中,一個出人意料之使人不能不正式面對之不可思議之事,終為發生並成形了。那就是:「數據」遍世界。
2.而「數據」之基礎就是西方拼音文字文明,用了2300年,四批數學天才,終於完成了一部小小卻影響了全世界之機器,它的名字叫做computer
3、所謂2300年(即330 B.C.-2011 A.D.),指的是自希臘歐氏幾何到20世紀 Hilbert所提倡之Axiomatic
Method
4、而所謂四批數學天才,指的是:
(1)希臘可以Pythagoras與Euclides為代表。
(2)文藝復興期可以Kepler、Copernicus、Bruno等為代表。
(3)至於17世紀,可以Descartes、Newton、Leibniz 為代表。
(4) 至於20世紀,可以Hilbert、Cantor、Riemann 為代表。
5、從以上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兩千多年來,其數學發展的主軸,(其)要在幾何學,而不是算術。作為幾何,它既有形式結構,又有基礎性之自明公理。再加上選輯推理而產生定理,它也可以稱得上是一「完備」系統。
6、但幾何屬結構或形式性之結構,即屬「空間」或一種空間性的表達,它非常適合於屬人之「文明」內之合理性表達系統。因為所謂文明或人類文明,只要是通過一種符號、圖形、文字、或其他工具而加以表達,並有所「記錄」者,都必是一種「空間性」之文明或文明表達。
7、如人類文明自石器時代(10000 B.C.前)至陶器時代(約3000 B.C.前)。
石器距今遙遠,關係不大。至於陶器則完全不同,它不但在技術上比石器進步多多,而且陶器上面,更有陶紋之出現,而陶紋就是現在文字的來源。至於文字的形成則在1500B.C. 1300B.C.之間,結果人類在東西之間產生了兩大文字系統,一為西方自希臘開始的拼音文字系統,一為東方中國所形成之象形文字系統。
8. 拼音文字是由原始圖形(如陶紋),而以抽象性之聲音與符號組成之字母性之文字;它的最大功能與特色就是以抽象符號進行精確性抽象思考,並完成其客觀而合理之表達成果,而其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即其具有基礎與完備性之「幾何學」的誕生。
9、反之,象形文字則與拼音文字完全不同。如果說,拼音文字是由原始的圖形,而將抽象的聲音與符號結合,以形成一利於以抽象符號而進行抽象性思考,並形成其認知性高之「理論」文明(如幾何學);那麼,象形文字早就是一種將原始性的圖形保留,並直接將原始圖形簡約化,以形成其符號性之文字(如、等)。象形文字來自原始圖形這件事,說明了象形文字文明永遠保持了一種「人」與「自然」間之直接關係;而且,這件事注定了象形文字文明,不可能像拼音文字般以符號性之抽象思考建立為一種形式上既合理而又精確之理論或認知性高之文明。反之,象形文字卻在人與自然之直接關係中,成為一種全異於西方文明之含宗教、政治與教育而為一之高度「自然」理想化之重禮樂與大同的思想。這不但說明瞭東西或中西文明間之大分野的狀況,同時也是今日面對「數據」時代之來臨,如何瞭解東西並求將來人類文明發展之必要的參考。
10、關於中國象形文字部分,此處不欲多說,或可參照史著「中國哲學精神溯源」「形上美學要義」或「極限與統合」等書。45現在只就拼音文字以符號性的抽象思考,去原始圖形而完成之既合理又精確之「人文」圖形之幾何之空間表達再言一二。
11、西方的拼音文字,以其全異於象形文字之符號性抽象思考的功能,自然地就走向了尋求人類既「合理」而又「精確」之認知性高之「理論」文明之標準路線,其結果就是人類文明中至今唯一徹底征服了全世界之「科學」文明的誕生。早自希臘,經過了兩千多年之天才們的努力,(今日)更以「computer」比過去之科學更深入而普遍地影響了全人類之理想與生活(的)各個層面。
12、科學的基礎是數學,數學以西方而言,其最早之源頭,就是希臘的幾何學。於此若以Euclides幾何為其中心性的發展,差不多整個西方拼音文字之數學,直到20世紀,通通籠罩在幾何式之模型中了。
13、本來數學中並不是只有幾何這一主流,至少還有重算術或自然數一派。可是歷史發展之事實清楚地告訴我們,屬自然數之算術這一派,並不是數學發展中之主流,甚至事實上,自然數或算術一派,始終都是在幾何發展中之一種附隨的狀況,或自然數之算術幾乎已成為幾何(數)之涵蓋數。
14、這種幾何式之數學當然始自於希臘,當時它在Euclides的觀念中幾何與算術或自然數還是兩個不同的數學領域。此事我們可以在Euclides對質數的討論中,可知自然數仍屬於「數論」的領域,和幾何並沒有什麼關聯。可是時代近於十七世紀,其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15、於此我可以舉幾個例子以說明此事:
(1)
Descartes之座標幾何可以說是一最佳例證。其垂直線之座標可以說是空間幾何之結構性之最佳模式或準距。或者這也如Mondrian在其抽象新造型理論的規劃是空間性表達之正方形、長方形之準距一般,其根本之基礎就是「垂直」(即90°)。同樣當西方數學,由古典「自然」規劃之直線式order,一旦轉化為空間性之表達時,若以Descartes的創造性之觀念言,直線自然數之order(秩序)已成為空間性「垂直」為準之座標中之一種功能性數據,早已談不上自然不自然或直覺不直覺之事了。
(2)我們可以再以Calculus(微積分)為例,表面上看起來,它與幾何學不同,或它更與「數」、「數本身」或「自然數」保持著直接的關係。但事實上由於時代與需要的變化,它也早已不是我們想像中真能保持「自然」數本身的性質或本質。或至少它已從「數」演孌為「整數」、「負數」、「有理數」、「無理數」,乃至於「虛數」時,不同自然數序列之數,再加上數所必具有之演算之功能性,它更自「加減」、「乘除」、「開方」、「指數」、「對數」等(運算方式的操作),它已演孌為以函數為中心之「代數」性數與數之間之關係數,或「極限」數就是其中一個最好的例證。再加上各相對函數間之積分,就更大大增加了微積分之作為空間性表達之分量。雖然它不是幾何學,但至少它已將算術與幾何(空間)統合而為一更近幾何之空間性關係表達了。(也許優美的Euler Formula即一最佳說明)。
16、至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像以上所言有關數、自然數或數學本身之空間幾何化情形可以說是達到了巔峰之狀態。其中最著名者莫過於Axiomatic Method之提出。與此有關者,仍有:
Non Euclidean Geometry (Riemann, Lobachevsky )
Set Theory (Cantor)
Axiomatie Arithmetie (Peano)
Axiomatie Set Theory (ZFC)
其縣安之湯源來D
Non Euclidean
Geometry之self-evidence"但其實際之成就卻清清楚楚地告訴我們:西方數學自希臘以來,經過兩千多年的探討、考驗與發展,是吾果然可建立起一種經得起嚴格之公設算術考驗之充滿一致(無矛眉)之理想性之大「完備」系統?
17、20世紀偉大數學家之「大完備」系統之理想,嚴格來說如果他們的理想成真,那就等於說,科學家所這求之「絕對真理」之可能果然可以具體地實現了。可是事與願遠,另一位偉大的數學家對此理想提出了否定的答案:這就是著名的 Gödel proof它有兩條定理:著用最普通的話來說,即:(1)在我們認知的世界中,假如我們設定一個具有「完備」性的系統,事實上,於此完備系統中,如以嚴格之方式來看它時(如Axiomatic Arithmetic),都必有一些statement是無法證明其真實(甚至是矛看的)。此亦即:完備而不一致,一致而不完備。
▲幾何可說是一種完備系統,因為它有一自明性高之公設做基礎,但所謂(直覺性高)自明公設本身也不是一萬無一失之基礎(如平行公設之無法證明),所以它也難稱得上是一完好的完備系統。幾何本身如此,那一切以「幾何」之方式(即空間方式)所展開之「幾何數」的世界,亦當做如是觀。
▲自然數的世界可以說是一個標準式之一致系統(如每加一必增),但無論如何,至今我們也無法數出一個數之最大數來(如∞之設定只為一數外之數),所以它一致但也難稱得上是一完備系統。
另一種更普通的說法是:我們可以設想一個理想性的「上帝之城」,它也可以是一個龐大的「完備」系统:但另外假如也有人說其中也有「魔鬼」的存在,事實上我們也無法證明其「真偽」。
▲我的意思是說 Gödel proof當然有其數學領域中之嚴格的證明方式,或它更是20世紀西方現代數學之里程碑。但,另一方面,它也可適用於一切以符號、文字或其他工具,通過方法或設定之文明表達,並有其一定的功效與準確性。
18、 Gödel proof的第一定理說明瞭一切形式設定系統之基本性質、範域及其限制。若以哲學的方式來看此事, Gödel proof的第二定理實質上要來得更具重要性,因為它說明的是一切形式表達系統之「本質」的問題,它就是:
(2)集合不包含其自體,否則就是矛盾。這當然是數學中客觀的講法。若以哲學的觀點觀之,其中要領在「自體」二字。若在數學中,它叫做self-referring’或也可叫做「自指」。若以更具體而普通之語言言之,即:「一物不能將其自身指涉出來」其實這就是一種「發生」性的觀念。若有,這就是真正的「第一項」、「存在項」或「自體項」。
若以 Gödel自身的觀念說,這就是「直覺」與「形式」間的根本「關係」。除非人類對其製造形式表達之「直覺」達成一種完全契合的程度,那麼,那就等於說,在形式表達中,我們達成其果然包含其「自體」(即真正第一項、存在項、自體項)之理想或事實了。可是,事與願違,人根本不可能對其自身之「直覺」果然有一全然之瞭解,並果有所全然表達的能力。到頭來,人仍只有從業已以其直覺去表達出來的「形式」反過來對其「直覺」有所正面的瞭解或體悟而已。
40 手稿原文為「準距性」。
19、直覺與形式之間的關係,一若創造與形式之間的關係。人必先有所創造力,才可能有所創造性的形式發生。若更具體表達來說,這就是一種「力量」與「形式」間的交互關係。但直覺(創造,力量)與形式間只有交互的關係,其間並不能「互換」。換言之,有創造力之直覺,就會形成「形式」,但形式本身並無法自動地採取還原或其它與「直覺」相關的動作。惟直覺才是其正的「發生」者,形式不是,它並不能使其自身「發生」。所以惟有當我們確實地找到了那「發生者」之可能時,我們才能同樣確實地懂得了「形式」之為「設定項」之真義,亦即形式無第一項、無存在項、無自體項之事實與意義。
20、所謂「自體」,與「存在之第一項」或「存在項」、「發生項」,若相對於「形式設定項」或「設定項」而言,乃同一之物。若擺開客觀形式之表達(數學),以與人有關之實際存在的事實而言,所謂「自體」及「自體項」可有兩種具體之存在事物:一屬人存在本身。二連人本身也包含其中之「自然」或自然宇宙之存在本身。真自體或一如Kant所言之Nomenon,人只知其名,未得其實。因為所有文明,均為屬人之認知物,若無其「人」,必無其文。所以相對於任何具有了某「形式」之文明的認知物而言,屬人本身乃一真正具有發生性之自體物。反之,文明則否,即非其自身之發生者。同時因此所謂「自體」物,即非具有了某文明形式認知物的「對象」(或即非認知的對象)。「人」不是,「生命」不是,「自然」本身尤然。因之,所謂文明即於此二「自體物」之「發生性」之形式的操作間而形成。
21、如以認知方式而言(即精確而合理如數學一然)人(生命)與自然(本體)永遠都不是以此認知的方式,可真知真悟之物。不論文明多麼發達,那真正屬人生命與自然本體之物,永遠都在文明背後甚為遙遠之處(人永遠都不知其遙遠):於是:那在人類文明最精確而合理之數學身上,那真屬「自體」之事依然發生如故。這不但使得資具才華並獻身於此之偉大數學家們,不可喝抑的遇到了永不得其真解之難題,甚至由於他們全生命的奉獻並投身其中,在其生命的過程中終於憂鬱不解而不知其所終。可知者,人(數學家)都已達其律大的運算成果;數學如此,物理亦然。至於「自體」確實是人類文明中所必面對之無所真解之物。
22 文明或知識並非萬能之物,其形式化的結果就必須要面對 Gödel所言「自體」與「矛盾」的問題;其實,這並不是文明,知識或數學之錯誤、盲點或缺失。不是,完全不是。文明或數學本來就是人造物,難免人對其所造物必有所要求。只是當人對其所造物有所要求或期許時,卻把使此人造物成為可能之「人」本身的存在忽略掉;這剛剛好說明了使文明、認知或數學、形式以外之一般稱為「自體」之自然而必然的存在事實。或所謂「自體」同時也是人類在文明認知的世界中,相對於「形式」而必有之形式性的說明,反之,若言此「自體」本身或其原本的存在意義,「自然」而已。
23、不論文明、知識、科學或數學發達到多麼輝煌的程度,都不可能達成一種人類文明中所想像的那種「絕對」或「絕對真理」的理想。反之,只要我們承認一切文明都無非是因「人」而造之「形式」物,那麼,人類反而在文明之反照下,真切地看到了一切以直覺形式而呈現之認知世界以外之屬人本身之「自體」存在的可能性了。
人如此,自然尤然。
(兩者)均非以因人而有之認知所可形式性反控之對象物,是之謂「自體」,即自行、自發、自存在之「自然物」。一切形式均由此而生。即形式,即設定,是以必有「自體」與「矛盾」之論。
24明瞭於此,我們再回到我們先前用了很大篇幅所講的有關「幾何」或「幾何數」的問題,我們就可以清清楚楚地得知:「設定」和「自體」完全是兩回事,或完全屬於兩個不同的領域。或一屬「存在」,一屬「形式」。若更具體言即:「自然」與「形式」。或自然、人、直覺、創造、力量乃屬同一等次之事。形式、結構、關係、相對等,屬同一等次之事。文明如此、科學如此、數學亦然,一屬自然,一屬形式。自然,一如自體之物。形式則屬設定,乃人為或人文之事。幾何數屬設定,形式屬人為之物。
自然數則否,既屬自然,即非人文結構,或更近直覺的存在。一般情形下,大家都大約知此二數之不同,但又未能言其詳,乃使人之設定之幾何數大行其道,對真自然數之真義所在略略之中。
以下對自然數稍言一二。
25、談到自然數,不能不先知所謂「數」的意義或形成。
自然數=自然+數。
「自然」是一回事,「數」則又是一回事。或我們一般言「數」,實際上有兩種內含:
(1)數或功能之數,如一般所謂之運算,或Peano數必有其後繼數(否則就無法運算)。
(2)數之為其本身。所謂數本身,即非任何個別數,或即一pure number number itself°
26、人類在紀元前3000年以前既已發明了「數」的存在,但時至今日我們仍無法對「數」本身的存在加以完整並深具自體性的了解或定義。
換句話說,在「數」之發展之數千年歷史中,我們所提供之有關「數」的意義只是其其「功能」的部份(如1、2、3..)面非其「自體」的部行(或1→n以外之數)。儘管如此,究竟它依舊以其時代性新方法的提供(如公設、結構、幾何、集合等),即便是在1一n之間之「極限」的處理,其輝煌的成就依舊是其他文化所不能比。但於其有關「數」之終極的發展上,如前所言,始終無法擺脫作為人類文明中一切具有某「形式」表達之不含其「自體」的矛盾,其實這就是數學中向人清楚地展現了所謂「幾何數」和「自然數」間之大分野之關鍵點。
27、幾何數與自然數之最大不同,當然就在於「自然」二字。幾何屬結構、空間、乃人文數,是設計數,或公設數。若有一「數」確為自然數,它不關於「數」之功能性發展;若它更近於「數」之自體性的呈現,即非「個別數」,更非「個別數」與「個別數」之間之關係數(如分數、指數,甚至對數等)。它之為數,既非關係或結構而有,即一非個別數之數,此即與獨立、純粹或自體性之數為近。若有,只有一數與此數相近,如「自然數」之序列中之「0」即是。
28。「0」之謂數,並不若Peano所言,一如「1」之謂數,即兩者均有後繼數(succeessor)可言。
果然,「0」即自然數order中之第一數;但實際上,我們總是把「1」當做是自然數之第一數。這個意思也就是說,所謂「第一」可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形式性功能的「第一」,亦即普通我們所習稱之自然數之「1」。另一種是果然使此功能性之「1」成為可能的那個「1」,顯然這個「1」我們並不能像一般形式性功能之「1」一般把它寫成「1」。果然,我們就無法分辦什麼是功能性之形式的「1」,什麼是非功能性(即發生性)之「1」的形式了。
29換言之。這個一並非一般功能性的「1」。若它在形式性一般功能的「1」以前既已存在,那麼,它就是產生那個真正具有「發生」性的「1」,也就是前面所說的,它是一個無法以一般「個別數」來數的一數。或就是一個「0」的設定性的存在。
這也就是說,它並不是一般數order中的一數,它可以形式化為「0」,但實際上,它如果是一個發生項,也就是屬於一個「觀念數」。或當紀元前3000年前,果然有「數」或者「數」的序列的時候,是否有一個「0」的數不得而知。但自從「數」的存在,果然有它的功能性的操作的時候(例如加與減)。恐怕已經把零放在數的序列中了,甚至到今天,已經有人稱零也是一個正整數。既然如此。假如我們以整體性的發展來看「0」的話。它可能有三種不同的意義。
(1)「0」為一數。
(2)「0」;為一隱含數(如數之為數或自體等)。
(3)「0」相對於其它可數之個別數面言,它應為一不可數之數。
30、至於「0」一數何時加入自然數之序列無從可考,實際上,只要我們按照後來自然數變為幾何數之繁雜的演變過程,反過來再對自然數之為「自然」數加以深刻地考察時,我們自然就會清楚地知道,以原本流行於民間之謂可數之數的實際功能來看,(即以1往後數至N),「0」之謂數之意義恐怕是既不清楚,同時其意義也不會很大。除非「數」一事用之既久,並求其理論化的時候:「0」之作為基礎性的特殊意義才會上漸被發現出來,或並加以形式化地進人於所謂「自然」數序列之一員。
31。當「0」成為自然數序列之一種基礎性的首項,我們才能將「1」以後的數,發揮其功能性的維作,一直達到它無所終解之「∞」為止。或「∞」的出現,可以說與「0」是與異曲同工之妙,亦同為自然數中之本遠難解之謎;表面上看起来,它們之間似乎非常遙遠,其實不然。「0」是一個不可以「個別數」來數之數。「∞」是一切可數之「個別数」以外之數。而且它們都無法加以切實的證明,或一如集合論中之「空集合」與「最大集」之存在然,若試圖來加以證明,最後都必遭遇矛盾的結果。
於是Cantor試圖擺脫自然數之簡約與困難,故且以「∞」為基礎成立一另類之「自然數」;而此另一類之自然數若不以加一必增之歸納數之「1」為基點,這在Cantor面言即「基數」(Cardinal number)。但他所謂之基數或其系統若與「∞」相關,那麼此一另類之「基數」之序列,其最後仍必遭過一如自然數同樣命運之兩大困難:
(1)集合不含其自體的矛盾。
(2)其以「∞」為基點之序列,若為一連續統,最後此一連續統並不能切實的完成並得以證明。
32、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有關數學或人類形式表達之兩大要領;
第一,
(a)整個人類文明,數千年來,只要你是通過某工具或文字、符號,乃至方法或規範等所完成之表達或系統,實際上它永遠只是一種形式性之設定系統,而不可能含有完整而徹底之存在性之實質內容或意義。
(b) 如果整個人類「文明」都必是通過某工具、方法(如文字、科學符號等)所完成的一種表達系統的話,而且於系統中不可包含有完整而徹底之存在性之實體內容,並只為一種形式之設定系統的話,那麼於此系統之第一項,就不可能是一具有存在性之發生項成自體項(如set之所言):換言之,所有形式性之設定系統,若相對於具有存在性之實體而言,都必為一「少一項」系統或原理。
(c)所謂第一項,或真正的第一項,其實就是存在項、發生項、或集合論中,所言「集合不包含其自體」之自體項。
它實際的意思就是說,所有形式必有所指,要不然就必須是形式自身把自身指出來(self-referring)。但不論是哪一種指,在哲學來說,都不可能是一種容易解決的問題。若更涉三指,如自指、指他及他指,(則)更觸及了哲學上之兩大基本命題:自然(宇宙)、人(生命)。果然,其中根本的意思是說:若無自然宇宙的存在,就根本不可能有全呼吸之真生命之「人」的存在。同樣:若無自然之「人」的存在,就不可能有任何「文明」的存在,若無文明,當然也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指」與「不指」的問題。
反之,果然「文明」已經成為存在的事實了,有文明,就必有「形式」的設定;有形式之設定,就必有「指」的問題;但事實告訴我們,「形式」本身並無法(亦無從)把它自身「指」出來。把形式或文明果然「指」出來(者),並非形式本身;具體來說,即「人」本身的存在。當然這個果然把「形式」「指」出並成為文明的,也不是我們普通所認為的那個「人」的存在;反之,而是那個果然在自然宇宙中,遺傳了自然宇宙母體之呼吸、活力及生命,然後通過它屬人之想像力與直覺的方法,果然把那一物「指」出來了。於是所謂文明就在此情形下,即自然中屬人而「指」出之「形式」,其連續、其相關、其加深、其延伸,終究被製造了出來。
33、第二,
(a)由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也許不夠清楚),所謂「文明」,就是由屬人生命的力量與原生存在性自然力量二者交互作用下,由屬人的存在創製工具、符號或方法,並以不可為人所盡知之「自然原生性存在」之「部份」為對象,而形成之一種形式設定性的中間系統((此實)即一可記錄之人類表達性文明)。
(b)於此形式設定之中間系統中 由於它所涉及之兩大端點之始項之「人」與終極項之「自然宇宙」,若相對於人類文明之形式設定系統而言,均有不為人所盡知盡解之「自體」特性,使得所有有關人類文明之形式設定系統,都必呈現為一種深具「相對」或「對立」性之「二元」系統。
數學中最著名者,如近代數學之兩大派別:
一為直覺論(Intuitionism),可以Kronecker為代表。
一為結構論(Structuralism),可以Cantor為代表。
數學本身如此,其代表性之派別之內,一然,如set中形式與自體之論等。
數學如此,哲學尤然。
例如我們在哲學中常言之「唯心論」與「唯物論」。
或日常生活常用之「現實」與「理想」。
形上學中所言之「現象」與「本體」。
中世(紀)所言之「名」「實」之論。
乃至中國自古以來,所言之「陰」「陽」「天」「地」等等,不一而足。
它的根本意義在於說:除非我們根本就不從事於「表達」(否則)「表達」一旦落於「形式」,二元乃必然之事。從表面上來說,形式對形式即為二元。但形式本身並無自指(self-referring)之事,所以所謂二元,於其根源上即「形式」與「自體」的關係。形式無自體可言,其存在乃由二非形式或更使「形式」成為可能之「自體物」互相作用的結果,而此二非形式之自體物,即:生命與自然。無此二形式外之二「自體」物之存在,一切形式及文明俱無。所以若就自然、人與文明之間的實際(存在性)關係而言,我們會以人或自然看文明,不但文明本身以其形式設定性高而言,乃一無「實體」之物;但也因此剛剛好以其介於「人」與「自然」間之中間系統 而成為「人」與「自然」之形式外之「自體」性之反證。
34、後此我真正想要說的是一種有關「東西」或「中西」間所必存在的差異性的問題。
東西或中西之間文字不同(如中為象形文字,西則拼音文字),而象形文字文明的注重者,數千年來都在於一種Philosophy of Life之主題或傾向。反之,西方之拼音文字文明則趨向於一種Explanatory
Philosophy或一種近知識論之「說明或論證方法性高」之完成。由此若更具體來說,那就是東方或中國哲學所探討的主題是「人」或「人本身」,而不是因人而有物。相反地,若西方哲學所探討的主題是一種「認知」、「理論」或「說明」的話,那就等於說,西方哲學所探討的主題是一種因人而有物之既精確而又合理的形式性的表達。
果然如此,那麼我們現在就可以再回到我們先前所論述的主題二來了;其實這就是其集合論中所言有關「形式」與「自體」的問題。
如果根本就沒有「形式」之設定,「自體」又如何加以形式地表出。這樣一來,「自體」必於「形式」後,才能加以形式地表出,那麼任何以形式加以表出之自體,是不是它表出的形式,已經出現在設定性的「形式」存在以後了?其間孰先孰後,孰先天孰後天,難言之事也。除非說有「自體」的存在,即默然全不加以形式性表出,其情況則另當別論。同理,若「形式」必由「人」設定而出,那麼它自身即不可能是其自身之「自指」著。儘管屬於人類的一切文明,都必以某形式來加以表達(如文字、符號、工具、方法等),所以,形式之內的文明都必缺乏一種自指、自性之自體性質。反之,若要從形式中達成此自指性之實質意義,恐怕在人類文明也只有一種方法可行,那就是:
設法回到屬人本身之自指世界。
人所創造之文明之內有兩種形式表達:
一種是以形式表形式,如科學即是。
一種是以形式表「自體」,其結果就是「矛盾」。
除非我們果能有文明而不為文明所限,知形式而不會被形式所限,那麼,我們就果能合二形式而回到使文明或形式可能之屬人存在之自體本身的世界。回到人本身存在之自體世界,若以數學之具體方式言之,即:自體+形式。
果然此一屬人本身存在之自體世界中之「人」,早已不再是任何以各種「形式」而表達之文明世界中之人。反之,他已是如Spinoza所言近「上帝」之人,或以我國古文明中之老子所言,即近自然或真自然之天。同樣,於此所稱之自然也早已不再是文明中所言有任何「對象」之相對的自然。
若以基督教言,即一真正屬靈之自然(Nephesh)或自然之「人」。像這種屬人之性質已是徹底之宗教的世界,或亦即一切宗教所必具有一種異於其他文明,或根本就是在「文明」以外之特質。過去如此,今日如此,將來不論怎樣變化,若它終極之成就在於宗教,這種「自指+形式」之屬人特質,無論如何都必是不能少的一種實質內容;至於人類將來其具希望的宗教如何完成它實質的存在,於此我們只有拭目以待了。
史作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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